问题 | 事故认定书出来,交警队会通知么?还是自己去交警队查?我是前天出的事故 |
释义 | 交警队通知取得的法律意见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和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对于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认定书前应召集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调查取证,但涉及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应记录下来。 法律分析 【法律意见】是交警队通知取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拓展延伸 事故认定书的获取和查询方式 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文件,获取和查询方式主要有两种途径。首先,如果您是事故当事人,交警队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事故认定,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您。您可以耐心等待通知的到达。其次,如果您急需获取事故认定书或未收到通知,您可以亲自前往交警队进行查询。在交警队,您需要提供相关事故的基本信息,如时间、地点、当事人等,以便工作人员帮助您查询并获取事故认定书。记得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以上方式,您可以顺利获取和查询事故认定书,以便进行后续的法律处理和索赔等事宜。 结语 获取和查询事故认定书的方式有两种:等待交警队通知或亲自前往查询。等待通知需要耐心,而亲自查询需要提供相关事故信息和身份证明。无论哪种方式,都能帮助您获取事故认定书,以便进行后续的法律处理和索赔等事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八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对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独有特征的,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肇事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八十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由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会同相关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案件复核,并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复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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