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秘密确定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定密程序启动。 二、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在国家秘密确定环节,承办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采用对号入座的方法,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报定密责任人批准。 三、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定密依据是否正确,所拟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变更、解除的建议是否准确,所标注的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完整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同意拟定建议的,签字认可;不同意的,直接予以纠正或者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 在国家秘密确定环节,承办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采用“对号入座”的方法,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报定密责任人批准。 在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环节,承办人对已定密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拟定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建议,报定密责任人批准。 法律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