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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执行的程序应该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代位执行的程序:(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二)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三)第三人异议;(四)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怎么办遗体捐赠都要啥手续?
    法律分析:1,遗体捐献要遵循无偿、自愿原则,需要捐献者直系亲属签字同意。2,捐献者需要一个委托执行人,在捐献者死亡后,由委托执行人及时通知当地红十字会。3,凡在本省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登记手续,也可与省红十字会联系,由省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登记手续。4,志愿无偿捐献遗体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法律依据:《天津市遗体捐献条例》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第五条 自然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应当受到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遗体捐献人集中营造纪念林或者建造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并对遗体捐献行为予以宣传。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遗嘱去公证处公证都需要准备啥材料?
    遗嘱公证需要以下手续:1、立遗嘱人明确遗嘱内容后,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2、立遗嘱人携带身份证明材料、遗嘱中分配的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亲自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3、公证处受理后,立遗嘱人清晰阐述其遗嘱意愿,并由公证人员负责记录;4、领取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农村老人立遗嘱继承人可是啥都没有只有一份宅地和房屋这样的条件该怎么功丁正?
    以下事项是遗嘱继承中出现房产纠纷时,继承人需要注意的:1、纠纷解决后需要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2、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3、要确定其继承的房屋是否为被继承人个人的合法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哪些情况下不能执行代位继承
    一、什么情况下不能代位继承1、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情况有:(1)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2)故意杀害被继承人;(3)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5)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6)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二、代位继承律特征是什么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4、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这是因为遗嘱必须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的条件,在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无效。
    合同的代位权具体是什么意思?
    合同上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取代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内容由 王淑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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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