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第253条详细内容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由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包括如下四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简言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涉及出售、提供、窃取、非法获取四种行为,其中前两种,不仅有“行为方式”的限定,而且有“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前提和行为程度上的要求,后两种因行为本身即具有非法性,仅表现为“行为方式”。下面对四种行为进行详细说明。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这里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国家邮政事业管理部门的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员、分邮员。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行为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这里的私自开拆,是指传递中的邮件、电报,未经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而擅自予以开拆。隐匿,是指将邮件、电报非法截留、收藏而不向收件人递交。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撕毁、湮灭、抛弃,致使收件人无法查收。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客体是邮件、电报。这里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信函、明信片)、印刷品、邮包、报刊、汇款通知等。电报,是指明码电报、密码电报、传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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