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版权方面受到的限制有哪些? |
释义 | 著作权受到的限制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介绍、评论作品等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侵犯其他著作权人权利;报道新闻时也可以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但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一、著作权受到的限制有哪些 1、著作权受到的限制有:以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等为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二、著作权受到的限制有什么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拓展延伸 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措施 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措施是指在著作权法律框架下,对著作权享有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和保护措施的规定。著作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引用、转让等情况下的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时,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著作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机制,包括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措施。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著作权登记、维权、争议解决等方面的保护措施,以确保著作权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综上所述,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措施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与公共利益,并确保著作权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结语 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措施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与公共利益,并确保著作权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介绍、评论作品等使用已发表作品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措施还包括合理使用、引用、转让等情况下的限制,并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机制,以确保著作权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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