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每亩600至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由国家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关于修改土地荒芜费等三项收费的通知》: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不按工程施工要求,征(拨、使)用土地后,超过一年不使用造成土地荒芜的,每年收取荒芜费; 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 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抛荒的,应限期耕种。在恢复耕种前,每年收取荒芜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