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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额抵押一般适用于什么情况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一、最高额抵押权有哪些设立要求
    (一)最高额抵押权须为继续性法律关系中的不特定债权而设立
    如前所述,普通抵押权得由当事人对任何债权设立,法律一般没有限制。但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担保的债权,依各国法律规定,应以继续性法律关系为限。继续性法律关系是债权连续发生、变动的社会基础,也是最高额抵押权存在的基本依据。
    (二)当事人须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
    (三)设立最高额抵押权须进行登记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应当进行抵押权登记,这是各国民法的通例。但各国具体作法有所差异。有的国家采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最高额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成立;有的国家采登记对抗主义,最高额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国法律对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问题没有专门规定,而是适用于普通抵押权的规定。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1、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其仍对之后发生的债权发生效力。
    2、最高额抵押合同约款的变更
    当事人设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可否变更合同的约款?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既然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则自无限制当事人变更合同约款之理。所以,德、日民法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款可以变更的规定,是合理的、可取的。
    3、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问题,立法规定及学者见解不尽相同。就立法例而言,《德国民法典》第1190条第4项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得依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进行转让。但在转让时,其最高额抵押权不随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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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3: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