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鞍山铁西伤残鉴定机构 |
释义 | 山西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都是司法部认证的,不存在谁权威与否的问题,凡名册内的,都是有法定资质的国家司法鉴定机构或国家司法鉴定人。 机构名称: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56号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临床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司法鉴定。 一、司法鉴定的范围 1、法医临床鉴定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2、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3、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笔迹真伪、印章印文真伪、 印刷、打英复印及传真文件特征同一性、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伪钞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 4、司法精神病鉴定 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5、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6、微量物证鉴定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科学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7、痕迹司法鉴定 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的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 8、计算机司法鉴定 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 9、声像资料鉴定 运用物理学、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的记录声音、图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象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10、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技术(也称父子鉴定)极大地推进了亲权鉴定,它以DNA作为遗传标记来判断“父亲”或“母亲”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目前在国际上,亲子鉴定越来越多的依赖于DNA鉴定技术。 11、法医毒物鉴定 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动力学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二、伤病等级鉴定在哪里鉴定 对于道路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对当事人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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