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
释义 |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以及丈夫擅自卖共有房屋后妻子如何维权的主旨是: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如果买受人是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卖合同有效,妻子无权要回房屋,只能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但如果买受人是恶意购买,妻子可以收回已出售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法律维权也是一种解决途径。 法律分析 一、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1、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的买卖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另一方对此予以追认的,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不追认的,则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受人是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在离婚时对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赔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丈夫擅自卖共有房屋后妻子如何维权 1、通过法律维权。 2、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卖于他人的,如果该买房人是恶意的,如明知卖房子人没有完全处分权还购买、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等等,那么妻子可以收回已出售的房屋;但是如果买房人是善意的,即,不知情,且已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那么妻子便无权要回房屋,只能在离婚时,要求丈夫赔偿因擅自卖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所有的房屋可能导致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另一方追认该行为,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不追认,则买卖合同无效。然而,如果买受人是善意购买者,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他将取得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对于丈夫擅自卖共有房屋后妻子的维权问题,如果买房人是善意购买者,妻子无权要回房屋,只能在离婚时要求丈夫赔偿损失。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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