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要约的撤回是怎样的 |
释义 | 1、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通过某种方式阻止要约生效。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要约,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要约或者和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满好玩消灭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2)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实际中大部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3)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主要区别是撤回是对没有生效的要约,而撤销是对已经生效的要约。 一、撤销要约的时间问题有什么 撤销要约的时间问题有:要约撤销是使有效要约无效的重要单方面法律行为。一旦要约被撤销,有效要约将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 与要约撤销不同,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其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为受要约人所知;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 也就是说,要约撤销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应该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能撤销: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 二、要约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1、形式拘束力。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应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学理上也称其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以要约可以撤销为原则,例外地对撤销作一些限制,明文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虽然民法典并没有明文规定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但要约不可撤销的例外规定已经使要约在很大程度上实质具备了形式拘束力。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实质上是要约人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如果要约人违反了该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约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强制要约义务。 要约人的第二个义务是强制要约义务。强制要约义务发生在证券法中,指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使其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量达到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制度。 强制要约制度是法律根据衡平原则,为收购人设置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目标公司股东的一项权利。其目的在于避免当收购者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股而成为控股股东时,出现歧视非控股股东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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