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合同解除的纠纷中,如若双方事先约定了可以使用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进行通信或协商相关事宜,则这些通信内容或协商记录有可能在法律上作为电子证据使用。当然,如果通信内容或协商记录是双方自己私下进行的,则其证据能力可能会受到法院的质疑或限制。因此,在发生合同纠纷前,建议双方协商制定相应的约定或协议,以明确电子证据的使用范围及法律意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合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当举证。适用本法规定的倒装责任和推定规则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的书面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电子数据符合保持完整、真实、可靠等要求,且能够证明该电子数据的生成过程及内容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应当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及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