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梯困人超过30分钟赔偿依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电梯困人超出三十分钟的,应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处罚,并未有法律规定,电梯困人超出30分钟的,需要进行赔偿。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第四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2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5000元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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