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体需要结合当地情况具体判断,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必须设置电梯的情形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等情形,具体参考相关规范。 法律依据: 《住宅设计规范》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