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调解的情形 |
释义 | 治安调解的情形包括: 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适用范围上必须严格界别: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被伤害方愿意调解的,可以人民调解;必须进行治安调解的不得适用人民调解,特别是对被伤害方实施人身伤害的; 2、调解程序上必须合法:从实施调解开始,人民警察就必须申明自己以所在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身份进行调解。否则,只能以行政职务的身份进行治安调解; 3、调解主体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必须是委员身份,或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不能单纯是行政人员;不兼任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人民警察进行调解不得适用人民调解; 4、尊重纠纷当事人自愿原则。尊重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特别是对调解结果的认可上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并自愿在协议书上签字; 5、调解人员必须公正处理,结果公正是人民调解的关键。调解人员出于公心,帮助纠纷当事人化解矛盾,公正才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真正消化矛盾纠纷,达到和平共处的目的; 6、制作调解协议书必须规范。调解结束后,特别是有关给付内容的调解,要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自愿签字,调解员签字,然后须到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审查后,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才能最终生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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