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三十一条。 那么,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和生活方式。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不同于中国地方政府体系中的享有某些特殊权力的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自治权? (1)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规定组成,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 (2)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主要指香港。 (3)自行制定有关经济、贸易、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 (4)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护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的相关规定,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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