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在相关的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有时候会利用一种强制措施就是取保候审,最长的有效期是一年,如果即将到期的话相关的部门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如果长时间没有反馈,可能是解除了取保候审,如果没有违反规定需要退回相应的保证金。 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限快到期限之后,相关的受案部门没有做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等方面的举措,执行部门应当予以通知。当事人如果遇到特殊的情况也可以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再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尽快处理。取保候审到期后会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至于是否判刑要看法院如何审理,与取保候审是否到期没有直接关系。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第一百零六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