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别人办居住证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
释义 |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文章指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租、出借、转让他人居住证以及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等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同时,文章还介绍了居住证的签发和签注手续的办理流程,以及关于居住证的有效期、延期和注销等规定。 法律分析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理居住证的流程 1、外地人员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居住证》,房(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2、《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作废。《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居住证》。 3、外地人员持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在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外地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居住证》交回派出所。外地人员遗失《居住证》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 结语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滥用、转让、扣押居住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居住证的申领、签注和使用也有一定的规定,居住证持有人需按时办理签注手续,否则使用功能将中止。外地人员在变更暂住地址、延期登记等方面也有相应的流程。请大家遵守相关规定,合法使用居住证,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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