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第四条规定,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4月10日,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法律依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 3、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