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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创业板 业绩预告规定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4月10日,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法律依据: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第四条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4月10日,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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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