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创业板预告新规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应在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业绩预告。 法律依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业绩预告:公司未在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报告期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 (1)、一季度业绩预告:上年度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当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2)、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前。 (3)、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前。 (4)、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前。 业绩快报: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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