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工资 支付周期一般不超过15天。而全日制用工是以月为计薪周期,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67个小时。 2、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一般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3、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 试用期 。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5、是在终止 劳动关系 时,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不用支付 经济补偿金 。全日制用工则对劳资双方 解除劳动合同 作出了更多的限制,而且许多情况下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 劳动争议 案件 大多是违反了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雇佣者和劳动者没有好好的遵守法律规定。所以建议遇到此类案件的人们先了解下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避免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