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情况、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通报相关单位,每季度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委会会议,安排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专家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中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