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完善重特大疾病医保 |
释义 |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全方位、全覆盖、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高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就完善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8.5%;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2.5%;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二、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 (一)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大病药品目录)经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遴选并进行谈判且签订协议后,由市人社局公布执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费用谈判机制规定,配合做好谈判工作。大病药品目录应根据资金收支情况和医疗保障需要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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