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宁波地区需暂住证满3个月才能申请)。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可以在暂住地申请)。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