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孙子和孙子奶奶的关系叫什么 |
释义 | 孙子和奶奶的关系是:祖孙关系。孙子和孙女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关系都是祖孙关系。也是近亲属,也是未成年人除父母以外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一、爷爷奶奶在离婚后有探视权吗 爷爷奶奶在离婚后没有探视权,因为探视权是针对另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所以,爷爷奶奶想要探望孙子孙女的,需要在抚养人的允许下进行。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继承的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继承的顺序区分第一顺位继承人与第二顺位继承人。 1.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同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殊规定:一、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二、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关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2.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样的,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也是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 三、继父母子女的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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