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一年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且对方当事人要求退还的,当事人就必须将彩礼退回去: 1、男女双方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存在事实婚姻的; 2、虽然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但实际上从未共同生活的; 3、给付彩礼的一方在婚前给付彩礼,然后导致生活困难的。 以上的第二点和第三点,应当以离婚为前提,当事人不离婚的,就不需要退还彩礼。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尽快将彩礼退还回去,拒绝退还的,对方当事人会采取法律措施,会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强制当事人把彩礼退回去,人民法院立案之后,会支持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意退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