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进出口权办理地点为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进出口权是进出口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进出口权的办理必须同时得到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相关部门的批准。 法律客观: 《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