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试用期 没转正 辞职 不可以随时走,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没有提前3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 劳动合同法 》38条的情况,劳动者不办离职就直接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 定 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 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