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申请放弃财产怎么办理? |
释义 | 可以通过协议来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获得的财产权利,夫或妻一方的放弃行为,是否影响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其行为效力如何判定。在审判实践中,因法律规定的不甚具体明确,也因相互交叉的法律规定不相统一,导致各地法院及法官之间对这种行为效力的认定不相统一。笔者对此谈点粗浅看法,只作抛砖引玉,与同仁商榷研讨。目的在于统一执法观念,统一执法标准,在于完善发展法律。因为权利是动态的,权利是发展的,与之相应的社会价值观念和法律权利观念应当是相互适应的。最终达到以权利的发展观来平衡公民的客观权益。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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