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财产和权利不可以被继承: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 (1)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2)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物代管权;(3)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3、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 (1)国家、集体的财产;(2)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3)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被继承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被继承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财产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