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度检查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判定过度检查的基本准则是:是否对病人的总体的医疗有所帮助。同时,在检查中,在检查方面还要关注:医生的目的是什么,检查有没有对某项疾病产生预防作用,检查是否能为患者的后续治疗减轻痛苦,在病人方面也要考虑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允许做一系列的检查,病人的心理状态是否适宜做过多的检查。 过度检查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一)使用的检查手段,包括使用的仪器,检查的部门,超出了诊断疾病的必要需求,不符合疾病检查的特点及规律,如只是得了小感冒,医院却要求患者做心电图、胸透等方面不合理的检查; (二)费用高昂,超出了寻常人的承受能力和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 一、过度检查的原因 (一)国家“药收比”的规定让过度检查成为医院获取利益的另一手段。国家为了减少医院对病人开过多不必要的处方,避免病人因为药物花费过多,同时避免医院从中谋取暴利,限制了药品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例。但这也就使得医院和医生“另辟蹊径”,通过过度检查获取利益。 (二)医院的仪器一般较少使用,这就导致了许多医院的仪器成了“摆设”,这无疑让医院购买仪器的成本高于利润,于是为了减少仪器的闲置率,实现仪器利润大于成本,过度检查就成了最佳选择。甚至某些医院为了从中获取更多利益,购买许多重要检查仪器。 (三)医者为了避免医患关系紧张,就让仪器代劳检查,这样在发生问题时就可推卸责任,而不会引火上身。 二、医院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过度的检查治疗 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针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业务环节,特别是就医、购药等特殊监管环节做出了相应禁止性规定,细化了法律责任。同时,也强化了对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相关禁止性条款多达三十五项,防范套保、骗保等情况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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