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具体式样见附件1和附件2).原则上各地区可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