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名誉权纠纷,是指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引发的纠纷。名誉权的主要特征是: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专属于权利人本人,不能让与他人或由他人继承,他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名誉权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享有和行使;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及其利益; (3)名誉权保护的是自己社会评价。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 (4)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作为名誉客体名誉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带来或表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也不能用货币来计算其价值。前苏联学者称之为“人身非财产利益”。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名誉与财产有间接联系,名誉的好坏往往能够影响财产的取得和丧失。 一、名誉权纠纷的管辖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名誉权的基本内容 就总体上而言,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