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情形? |
释义 |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四)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五)出国(境)定居的;(六)正式退休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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