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省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四川省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四)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五)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2.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 (六)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长沙或者户口不在长沙的; (十)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 (十一)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四)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虽已被担保公司代偿但尚未还清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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