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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调取的证据是否需要质证
释义
    依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是可以质证的。但是如果是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的证据,基于法院中立的裁判地位,当事人就不能在庭审中对其进行质证了。虽然当事人可以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意见,但是不能同法院在法庭上就这些问题进行辩驳。如果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以后,的确发现证据本身或者收集证据的方法存在问题,就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
    一、法庭辩论后还可以提交证据吗
    法庭辩论后还可以提交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当事人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证据收据上注明收到的时间,但对该证据可以不予审核。如提交的证据经审核认为足以改变案件的基本定性和主要事实,应当重新开庭对证据进行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由此所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
    二、行政诉讼中质证证据如何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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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4: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