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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省公积金提取条件
释义
    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通常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公积金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是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单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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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