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2年取保候审有新规定吗 |
释义 | 2022年9月21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一改模糊的规定,从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可操作性规定。下面从旧规和新规对比进行解读。 一、对比旧规,新规明确了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旧规“第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新规“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可见新规大大缩小了不予取保候审的考量因素,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新规增加了“第三十六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这给实践中严重疾病、孕期哺乳期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大概率取保候审的操作,赋予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对比旧规,新规细化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范围:“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细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措施。既有利于被取保候审人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也有利于案件的办理。 新规“第八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新规有利于打消办案机关可能因为异地执行取保候审带来的不便和风险从而不取保的顾虑。 新增了关于异地执行取保候审流程、报道期限、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 四、新规新增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这也是对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户籍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好。 五、新规规范了公检法关于决定、执行取保候审程序上的衔接,让取保候审程序上的责权更明确,更顺畅。 为顺畅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送交执行工作,《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交付执行。同时,《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此外,《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判决、决定等的衔接问题。 六、新规将大大改善取保候审到期之后,某些案件一直挂着的问题。 新规赋予被取保候审人等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可以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权利,并且明确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新规还没确定了,“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的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2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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