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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遗嘱后死后律师怎么知道
释义
    立遗嘱后死亡的,去世的人的亲属会告知立遗嘱人去世的消息,而且逝者所在的医院也有告知律师的义务。从律师见证的目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见证,这样律师做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律师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因此律师有必要知道里遗嘱人去世的消息。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一、律师作为见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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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2: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