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营业执照的办理方式:首先,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然后,向当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登记申请。最后,经登记机关依法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