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变更普通合伙人 |
释义 | 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需要准备的资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新合伙人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计生证明; 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向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原件各1份); 全体合伙人之间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合伙人转让公司股份时需要注意什么 1、普通合伙人向外转让,需要各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发生法定情形需要退伙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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