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支票填写样本背面的有关规定如下: 背书日期由背书人签字并记录。未记录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时,必须记录被背书人的名称。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应当连续背书。持票人凭持续背书证明其汇票权;未经背书转让,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证明其汇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九条 【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记名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背书的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三条 【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