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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人享受国家津贴
释义
    法律分析:
    山东工伤待遇调整
    1、待遇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1)、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2、待遇调整项目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1)、伤残津贴。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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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5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