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笔录会存档备查,不会被销毁。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要装入案卷或者档案长期保存,不得自行销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责任。除非不成案的询问笔录,但这类笔录的销毁,有严格的规定。做笔录,并不一定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只要不是涉及到自己进行犯罪行为后被传唤到派出所做笔录,就毫无影响。被派出所传唤去做笔录,如果是证人身份,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去做笔录,可以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果是当事人身份,传唤去做笔录必须去,否则,公安局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笔录只是作为案件卷宗档案的一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后放入案件档案,不放入被询问人个人档案,不会对被询问人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派出所侦查一般刑事案件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侦查案卷。卷内主要存放:(一)报案材料;(二)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三)案犯照片和传唤通知书;(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材料;(五)群众检举和调查材料;(六)讯问笔录、询问笔录、陈述材料;(七)结案或销案材料;(八)其他有关材料。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派出所应当有库房保管档案,并落实防火、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不归档的材料及其销毁手续(一)已查明否定的嫌疑材料;(二)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无利用价值的人事材料;(三)文书档案中的重份文件及无用的底稿等;(四)各类重复表格、重份材料、联系工作介绍信;(五)其他无保留价值的材料。不归档材料的销毁要逐份登记,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和上级机关档案部门复核后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