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侦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本院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四条侦查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情报告; (二)立案决定书、逮捕证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案件的其他情况说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侦查部门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 一、哪些情形属于超期羁押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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