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程序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明确了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程序,包括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意见书、案情报告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等。检察院对申请进行审查时会关注逮捕决定的合法性、侦查工作进展情况、延长期限的合理性等内容。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一、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 侦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本院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情报告; (二)立案决定书、逮捕证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案件的其他情况说明。 三、检察院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申请要审查哪些内容? (一)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下一步侦查计划是否具体明确; (四)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理由、日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六)有无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四、侦查羁押期间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结语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程序是由侦查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意见书、案情报告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等。人民检察院对申请要审查的内容包括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侦查工作进展情况、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理由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对于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未获批准逮捕的拘留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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