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委托人和拍卖人不能是同一主体。 对于违反此条法规的拍卖企业的处罚原则,《拍卖法》第六十三条也有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拍卖人不仅不能作为本企业的委托主体,也不能作为本企业的竞买主体。《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如有违反,《拍卖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原则是:“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