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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农业建设用地
释义
    农业建设用地是指农、牧、渔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修建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
    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可知: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三)农村新村建设的。
    严格禁止农村村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单独建设住宅。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农村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迂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经批准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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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