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益岗职工待遇标准如下: 1、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可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提供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确定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0%-120%,根据各地政策不同,所以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也不相同,相同的是都应该有社会保险; 2、根据每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各地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也相应的进行了调整; 3、政府对公益性岗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市本级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确定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各县(市、区)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原则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5、用人单位担负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发放责任,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6、就业资金给予的岗位补贴与最低工资标准(或以上)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筹集解决; 7、确保每一名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月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