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林业行政处罚流程如下所示: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立案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依法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经调查发现没有违法事实的,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撤销立案 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 经调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经调查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被处罚人,按要求填写《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并取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上级交办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的单位应当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